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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112年12月15日)
第 12 條
經辦人與被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之營利事業間,有前條第二項各款利益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經辦人除涉及違法情事外,其循執行單位所訂內部程序進行研發成果定價,符合本法規定辦理研發成果歸屬及運用者,免除其於研發成果定價後,價格變化產生之執行職務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