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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112年12月15日)
第 13 條
執行單位知悉創作人或經辦人有前二條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應命其迴避。

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利害關係人得向執行單位申請其迴避。

對是否揭露或迴避有爭議或疑義時,執行單位應召開審議會議審議,並應提供陳述意見之機會。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依規定揭露或迴避者,本會、本會所屬機關必要時,得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全部或一部分獎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