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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112年12月15日)
第 18 條
執行單位基於公益之目的,經本會核准後,得將研發成果無償授權其他學術、研究機構、企業或民間團體,被授權人不得再授權。

前項無償授權期間不得逾五年。必要時,得延長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