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核能安全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112年12月15日)
第 21 條
執行單位為促進整體產業發展,經本會核准後,得將研發成果無償讓與具有較佳運用能力之學術或研究機構。

執行單位應與無償讓與之受讓人約定,要求受讓人應依本辦法規定運用研發成果,且運用所獲得之總收入應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