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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112年12月15日)
第 24 條
研發成果由本會、本會所屬機關負管理及運用之責者,其管理或運用所獲得之收入,應將一定比率分配創作人、執行單位及對管理或運用有貢獻之人員:
一、分配創作人之獎勵比率以收入之百分之六十為上限,並得視個案之貢獻度、困難度或特性等之不同,調整分配創作人之比率。
二、分配執行單位歸屬政府部分,應循預算程序撥入科發基金。
三、因性質特殊及機關管理上需求,經本會核准者,得暫緩分配。

研發成果由非本會所屬執行單位負管理及運用之責者,其管理或運用所獲得之收入,應將一定比率分配創作人及對管理或運用有貢獻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