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核能安全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112年12月15日)
第 9 條
依第五條、第六條取得研發成果者,應負管理及運用之責,並建置研發成果管理機制,以歸屬及管理運用其所有之研發成果。

前項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包括申請與確保國內外權利、授權、讓與、收益、委任、信託、爭訟、迴避、資訊揭露及其他一切與管理運用研發成果有關之行為。

本會、本會所屬機關對於國有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得基於效益原則,委任或信託予執行單位為之。

執行單位依本辦法規定運用研發成果前,應依公開程序將研發成果公告。但依其性質不宜公開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執行單位辦理研發成果之公告,應以刊登網際網路、全國性報紙、函告業界相關公會或辦理研發成果說明會等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