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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 107年11月16日)
第 14 條
除役計畫與其相關送審文件、資料及依本辦法提報之各種報告或紀錄,經營者應永久保存;其餘除役相關技術、分析、測量及其他文件、資料,經營者應訂定類別清單及保存期限,並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