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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 107年11月16日)
第 4 條
主管機關收受第二條第一項所定書件後,認有應補正情形者,應詳列補正所需資料,通知經營者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書件不符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不受理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