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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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 107年11月16日)
第 8 條
除役期間核子燃料全部移出核子反應器設施前,經營者應依運轉期間終期安全分析報告及運轉技術規範執行。
經營者得修正前項報告及規範,報請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