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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1 條
為健全核子事故緊急應變體制,強化緊急應變功能,以確保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安全,特制定本法。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災害防救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