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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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 四 章 應變措施
( 112年06月28日)
第 26 條
地方主管機關接獲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通知後,應即成立地方災害應變中心,依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執行應變措施。
中央主管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派員提供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核能技術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