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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 五 章 復原措施 ( 112年06月28日)
第 31 條
前條核子事故復原措施推動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決定復原措施及督導復原措施之執行。
二、通知各級政府相關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執行復原相關措施。
三、協調復原人力及物力之調遣。
四、發布復原期間民眾防護行動命令。
五、發布復原新聞。
六、其他復原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