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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 六 章 罰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32 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立即進行應變措施或未立即通報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