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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 六 章 罰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36 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二十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之檢查、測試時,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測試。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期限內提出緊急應變工作報告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