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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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 六 章 罰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38 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要求期限修正或改善完成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