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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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 94年11月28日)
第 11 條
經營者應提送核子反應器初次臨界及低功率運轉測試報告,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進行汽輪發電機初次併聯。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不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