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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 94年11月28日)
第 12 條
經營者應於每一預定功率階段測試完成後,提出該階段測試報告,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可進入次一階段;全功率階段測試完成後,應提出該階段測試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