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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 94年11月28日)
第 18 條
主管機關收受申請書件後,認有應補正情形者,應詳列補正所需資料,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書件不符規定者,主管機關不受理其申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