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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  ( 111年10月05日)
第 5 條
經營者應於申請初次裝填核子燃料時或本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提出緊急應變計畫區內民眾防護措施之分析及規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民眾防護措施之分析及規劃,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人口分布。
二、輻射偵測計畫。
三、民眾預警系統。
四、民眾集結、疏散及收容。

第一項民眾防護措施之分析及規劃自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經營者應每三年重新檢討修正,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之檢討修正,必要時,得隨時為之。<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