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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 98年10月30日)
第 11 條
核子燃料之輸出,經營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輸入國核准輸入許可文件正本或經公證人認證之影本,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一、種類、數量及性質。
二、接受機構及用途。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