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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 98年10月30日)
第 4 條
核子燃料之運送,應符合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之規定,並由託運人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檢附運送計畫及安全管制計畫,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一、種類、數量、性質及用途。
二、預定運送期間。
三、運送人。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於執行運送作業前,託運人應填報交運文件,送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