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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原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 98年10月30日)
第 13 條
核子原料於運作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或發現遺失、遭竊或受破壞時,經營者或申請者應於發生或發現時起二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並於三十日內提出書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