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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放射性廢棄物管理辦法  ( 93年12月29日)
第 4 條
放射性廢棄物之活度或比活度符合前條規定限值以下者,得予外釋。

廢棄物之外釋,申請者應提出載明下列事項之外釋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一、管理組織及權責。
二、廢棄物之來源及特性。
三、廢棄物之活度或比活度量測及分析方法。
四、廢棄物之外釋方式及場所。
五、品質保證方案。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外釋計畫得併入輻射防護計畫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