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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委託檢查辦法  ( 94年03月10日)
第 3 條
受託人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核子反應器設施相關工程設計、製造、品管或檢驗、審查、試驗或教育訓練五年以上經驗者。
二、機關(構)具有核子反應器設施檢查技術能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