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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停役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 94年05月12日)
第 12 條
前條機組再起動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再起動時程及排程說明。
二、核安管制計畫。
三、再起動工作項目。
四、停役期間檢測及測試工作項目。
五、品質查證方案。
六、輻射曝露合理抑低計畫。

前條稽查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組織及權責。
二、分組稽查項目。

第一項第三款再起動工作項目,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機組臨界前工作項目。
二、機組併聯前工作項目。
三、機組百分之九十額定熱功率運轉前工作項目。
四、機組滿載運轉前工作項目。

再起動計畫或稽查計畫變更時,經營者應檢送相關變更內容,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