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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停役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 94年05月12日)
第 2 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之停役,經營者應於預定停役前三個月至六個月內,檢送停役計畫載明下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審核:
一、綜合概述。
二、安全管理組織及人力配置。
三、設施安全維護及定期檢查計畫。
四、核子保防物料及其相關設備之管理計畫。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並發布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