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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停役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 94年05月12日)
第 3 條
主管機關收受前條所定書件後,認有應補正情形者,應詳列補正所需資料,通知經營者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書件不符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不受理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