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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停役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 94年05月12日)
第 5 條
前條審查期限,自經營者備齊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之日起算。

前項審查期限,不包括下列期間:
一、相關機關釋示法令或會商其他機關(構)未逾六十日之日數。
二、其他不可歸責於主管機關之日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