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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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管制辦法
( 98年06月04日)
第 10 條
發生緊急事故時,經營者應於二小時內通報中央主管機關;於緊急事故成因排除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前,每四小時應通報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