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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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管制辦法
( 98年06月04日)
第 2 條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於發生緊急事故或有發生之虞時,應成立設施內緊急應變組織;其成立時機、作業程序及編組等相關事項,由經營者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