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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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管制辦法
( 98年06月04日)
第 5 條
經營者應依核定之應變計畫,辦理下列事項:
一、人員之編組、訓練及演練。
二、設備、設施之設置與測試及維護。
三、作業程序書之訂定及編修。
四、文件、資料之記錄及保存。
五、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