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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 102年01月18日)
第 16 條
高放處置設施之封閉,其經營者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提出封閉計畫及監管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