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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 102年01月18日)
第 18 條
高放處置設施免於監管時,其經營者應永久保存下列資料,並送主管機關備查:
一、地表特徵、界碑、坑道及鑽孔之資料。
二、施工方法、材料、結構及重要施工資料。
三、地質圖及地質剖面圖。
四、水文資料。
五、高放射性廢棄物放置位置與特性。
六、異常或意外事件資料。
七、輻射監測資料。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