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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 102年01月18日)
第 7 條
高放處置設施經營者,於場址詳細調查期間,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向主管機關提報調查進度及結果。

場址詳細調查期間,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