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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 97年01月11日)
第 18 條
保護系統之設計,應具有下列功能:
一、自動啟動相關安全系統,確保於可預見運轉事件下,符合核子燃料設計限值。
二、偵測意外事故狀況與啟動對安全重要之系統及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