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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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 97年01月11日)
第 20 條
保護系統之設計,應能確保反應器正常運轉、維護、測試、假想意外事故及天然災害對其多重控道之影響,不致造成保護功能之喪失。
保護系統應儘可能採用功能多樣性或組件設計及工作原理多樣性等方式設計,防範保護功能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