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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 97年01月11日)
第 22 條
保護系統之設計,應與控制系統適當分離,確保於下列狀況仍符合可靠性、多重性及獨立性之要求:
一、任一控制系統之組件或控道失效。
二、保護系統及控制系統共用之任一組件或控道失效或停用。

保護系統及控制系統之相互連結應予限制,確保安全功能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