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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 97年01月11日)
第 24 條
反應度控制系統應有二套獨立且不同原理之設計,其中一套系統應使用控制棒。

控制棒系統應有控制反應度變化之功能,於設備故障(例如控制棒卡住)時仍有適當之安全餘裕,確保於正常運轉及可預見運轉事件時,仍能符合核子燃料設計限值。

另一套反應度控制系統應於反應器計畫性或正常功率變動下(包括氙毒燃耗),具有控制反應度變化率之功能,確保符合核子燃料設計限值。

其中一套反應度控制系統,應具有使反應器於冷爐狀況下維持於次臨界之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