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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 97年01月11日)
第 26 條
反應度控制系統之設計,應就可能造成之反應度增加量及增加率予以適當限制,確保於假想反應度意外事故時,不致造成下列狀況:
一、對反應器冷卻水壓力邊界造成之損害超過局部降伏之限制條件。
二、對反應器爐心、爐心支撐結構及其他壓力槽內部組件造成明顯影響,致爐心冷卻能力受顯著損害。

前項假想反應度意外事故,應包括控制棒射棒、控制棒掉棒、蒸汽管路斷裂、反應器冷卻水溫度與壓力變化及冷水注入反應器爐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