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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 97年01月11日)
第 29 條
反應器冷卻水壓力邊界之設計,應有足夠之餘裕,確保於運轉、維護、測試及假想意外事故下,其組件材料所承受之應力仍於非脆性範圍,並使破裂快速惡化之機率降至最低。

反應器冷卻水壓力邊界之設計,應考慮於運轉、維護、測試及假想意外事故下,工作溫度及其他狀況對組件材料之影響。

反應器冷卻水壓力邊界之設計,應考慮材料性質、輻射對材料性質之影響、穩態應力、暫態應力、殘留應力及缺陷尺寸等之不準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