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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 97年01月11日)
第 39 條
圍阻體大氣淨化系統之設計,應能控制圍阻體內分裂產物、氫氣、氧氣及其他物質之濃度,確保圍阻體於假想意外事故下之完整性。

圍阻體大氣淨化系統應能於發生假想意外事故時,配合其他相關系統之運作,降低外釋至環境之分裂產物濃度及成分。

圍阻體大氣淨化系統之組件及設計,應具有適當之多重性與相互連接、洩漏偵測、隔離及圍阻功能,確保於單一失效及僅有廠內或廠外電力系統時,仍能達成系統之安全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