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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 97年01月11日)
第 5 條
結構、系統及組件之設計,應確保能將火災與爆炸之發生機率及影響降至最低。

核子設施以使用非可燃性及耐熱材料為原則,並應設置適當之火災警報及消防系統,降低火災對結構、系統及組件之損害。

消防系統之設計,應確保於系統本身發生斷管或異常動作時,不致對結構、系統及組件之安全功能造成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