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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 97年01月11日)
第 56 條
核子燃料貯存與放射性廢棄物系統及其相關吊運之區域,應有適當之系統以執行下列功能:
一、偵測輻射強度及偵測可能導致熱移除功能喪失之情況。
二、啟動適當之安全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