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 97年01月11日)
第 57 條
核子設施於正常運轉、可預見運轉事件及假想意外事故下,應能監測下列項目之放射性強度:
一、圍阻體大氣。
二、冷卻水流失事故之液體再循環設備之設置區域。
三、放射性物質外釋之途徑。
四、廠區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