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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設施委託檢查辦法  ( 94年12月30日)
第 4 條
受託人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從事放射性物料設施相關工程之規劃設計、製造、興建、品保、品管或檢驗、審查、試驗、研究或教育訓練四年以上經驗者。
二、機關(構)具有放射性物料設施檢查技術能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