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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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設施委託檢查辦法
( 94年12月30日)
第 5 條
受託人應指派檢查技術主管及檢查技術人員執行檢查工作。
受託人應檢送檢查計畫及前項人員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始得執行檢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