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 112年12月20日)
第 4 條
重製或複製本會及所屬機關之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