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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禁置地區之範圍及認定標準  ( 106年03月23日)
第 5 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高人口密度地區,其範圍及認定標準為人口密度高於每平方公里六百人之鄉(鎮、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