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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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廢棄物管理辦法
( 96年01月05日)
第 10 條
衍生廢棄物採用掩埋方式清理時,其掩埋場所應有防止污染擴散及開挖之設計。
前項掩埋場所之再開挖,土地所有人、持有人或管理人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