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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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廢棄物管理辦法
( 96年01月05日)
第 9 條
受衍生廢棄物污染之設備、機具及場所清理後,其表面劑量率大於每小時○.一二微戈雷或對一般人所造成之個人年有效劑量大於一毫西弗者,不得外釋或轉作其他用途。